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5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5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五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四四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八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手推車壹部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卷附照片九幀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欽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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