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7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7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七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六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於拾獲他人之支票,竟不思報警處理,反據為己有並持之加以兌現,殊為不該,惟因被告尚無前科,素行良善,犯後又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且被告並未提領得逞,被害人損失不大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