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七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九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幫助他人犯罪,為從犯,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僅因缺乏經濟來源,即將帳戶賣予不法集團做為人頭帳戶使用,阻礙警方之查緝,而使詐騙之徒得以逍遙法外,詐騙行為亦因而日益猖獗,及本案被害人因被告之行為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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