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認領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五五號
原告乙○○
(送達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認領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認領無效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八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於民國六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認領原告為婚生子女之行為無效,惟原告之住所地係在嘉義縣中埔鄉同仁村同仁一六一號之二,有法務部戶役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表一件附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專屬子女即原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葉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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