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五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四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卷附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郵局帳戶開戶申請資料影本」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欽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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