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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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祐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70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共零點叁陸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國祐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40
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物2小包(毛重共0.36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黃國祐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23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0年6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4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前揭卷宗無誤。而該案為警查扣之透明結晶狀物品2小包經送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共0.36公克,因量少無法取出結晶,鑑驗取用1包以2毫升甲醇洗出),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24日編號UL/2011/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憑,足徵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屬違禁物無訛。又因扣案之包裝袋2只內所沾殘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與各該包裝袋析離,應一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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