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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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武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已於民國102年1月25日公布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受刑人可選擇執行易科罰金,或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則比較新舊法之結果,當以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案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
次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1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且受刑人於102年3月27日經檢察官訊問後表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6頁至第26頁背面)。而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揆諸前開解釋意旨,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石佳琪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日│100年9月2日│100年9月2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695號│第7695號│第769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0年度易字第1026號│100年度易字第1026號│100年度易字第102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12日│100年10月12日│100年10月12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判決字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495│100年度上易字第1495│100年度上易字第1495││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0年11月28日│100年11月28日│100年11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54號│第54號│第54號│├──────┼──────────┴──────────┴──────────┤││編號1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至10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10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4日│100年11月11日│100年11月8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865號│第9865號│第986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0年度易字第1331號│100年度易字第1331號│100年度易字第133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16日│100年12月16日│100年12月16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判決字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61│101年度上易字第161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61號││││號││││決├────┼──────────┼──────────┼──────────┤││確定日期│101年2月7日│101年2月7日│101年2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1029號│第1029號│第1029號│├──────┼──────────┴──────────┴──────────┤││編號4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編號1至10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10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編號│7│8│9│├──────┼──────────┼──────────┼──────────┤│罪名│營利姦淫猥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15日│100年10月9日│100年10月11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591號│第2168號│第1882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1年度簡字第109號│101年度訴字第14號│101年度易字第308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30日│101年1月12日│101年5月2日│├─┼────┼──────────┼──────────┼──────────┤│確│法院│同上│最高法院│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101年度台上字第2225│同上││決│││號│││├────┼──────────┼──────────┼──────────┤││確定日期│101年3月19日│101年5月3日│101年5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1527號│第2405號│第2572號││├──────────┴──────────┴──────────┤││編號1至10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10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編號│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11日│100年11月4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158號│第940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1年度訴字第53號│101年度易字第233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3日│101年4月9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判決字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61號│101年度上易字第909號││決├────┼──────────┼──────────┤││確定日期│101年5月21日│101年7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2748號│第3686號││├──────────┼──────────┤││編號1至10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10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