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4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一品國際專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福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潘貞秀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涉嫌侵占,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云云。經核聲請人提出之侵占明細內容,無非為「在套房給債務人」、「幫債務人繳車貸利息」、「繳房租」、「作愛後再借...」、「愛愛後交...」、「口交費」...等,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