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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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2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212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盛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106年度交易字第2121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832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第326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盛啓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7年6月11日106年度交易字第2121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7年7月3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命補正之裁定已於107年8月8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所訂應補正之期限業已屆滿,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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