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志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莊順清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五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袁雪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徐源坤┌─────────────────────────────────────┐│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 蔡岳龍第一商業銀行│九十二年六│玖仟陸佰貳│0000000││││臺東分行│月二十五日│拾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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