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號
原告丙○○
A○○訴訟代理人B○○被告亥○○○
卯○○戌○○酉○○未○○申○○丁○○甲○○○辛○○宇○○地○○天○○宙○○乙○○○寅○○子○○丑○○癸○○兼訴訟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
午○○壬○○巳○○辰○○庚○○ 蔡志祥 戊○○黃○○玄○○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調查證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阮世賢~B法官楊中琪~B法官王炳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