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四四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等因瀆職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意旨略稱:如附件自訴狀所示。
三、本院經查:自訴人認被告甲○○、丙○○犯公務員登載不實、違法徵收及枉法裁判等罪,其中違法徵收及枉法裁判等罪,係侵害國家審判權之犯罪,其法定刑雖與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相同,但以情節比較,則以違法徵收及枉法裁判之罪為重,依前開法條之規定,亦不得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趙子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