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聲字第一一七三號
聲請人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其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梅字第四二六○號裁定而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九六號提存書提存之保證金。惟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聲請人聲請還發擔保金,應由命供擔保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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