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慧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3號、99年度執字第1594、1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慧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李慧如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受刑人李慧如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08.30│98.10.26││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1816號│1928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緝字第7號│99年度訴緝字第1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5.14│99.05.19│││年.月.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緝字第7號│99年度訴緝字第1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06.22│99.07.21│││年.月.日│││├───┴────┼───────────┼───────────┤││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5│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9││備註│94號(100年度執緝字第6│10號(100年度執緝字第5│││5號)│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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