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176號

聲請人 葉倩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慧芳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租賃契約並未約定系爭房屋不得放置神明,聲請人應提出請求相對人搬走神明之依據為何?如無法提出,聲請人應撤回此部分請求。

二、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必須明確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如聲請人不願意撤回神明搬走之請求,因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未明確具體,且不適於強制執行,聲請人自應更正為較妥適之聲明。

三、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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