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20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046號

原告大亨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芳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準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卷附原告於調解時提出之民事委任狀未蓋原告管理委員會之印章,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補正,或重新提出蓋有「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印章之民事委任狀到院。另本件訴訟繫屬後如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有變更,請一併陳報。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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