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564號
原告 阮千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宥鋐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潮救字第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