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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