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七號
聲請人乙○○
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二○六六號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對於系爭土地即:坐落南投縣○○鄉○○段一○五九之二地號及其上建物登記簿所載,關於相對人所有第二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是否存在之事實,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具狀,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及據此請求塗銷抵押權之民事訴訟,並由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五二號審理在案,而前揭民事判決結果,勢將影響本件強制執行程序之續行及執行結果,且聲請人現刻於該址經營民宿旅館,本件查封及拍賣執行之續行,顯將影響聲請人之營業,造成巨大損失,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停止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二○六六號強制執行之進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之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定有明文。本院經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三度執字第二○六六號及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五二號案卷審查,聲請人並未提起回復原狀之聲請,或再審、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與前揭停止執行之規定均不相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健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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