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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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二九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共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盜版錄音帶柒佰捌拾玖捲、雷射唱片CD柒佰伍拾肆片,均沒收。
事實
一、乙○○曾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現尚在緩刑期間內,猶不知悔改,明知真實姓名暨年籍不詳自稱「 陸文浩 」之成年男子所有之盜版錄音帶、雷射唱片CD,為未經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環球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得曼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滾石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等授權,擅自重製該等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竟與「陸文浩」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常業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間起,以每日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元之代價受僱於「陸文浩」,在高雄縣鳳山市○○路夜市設置攤位,以盜版錄音帶、雷射唱片CD每卷、片均一百元之價格販賣交付予不特定之人牟利,並恃此為生。嗣於八十九年五月四日下午十一時十分許,在上開攤位,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盜版錄音帶七百八十九捲、雷射唱片CD七百五十四片。
二、案經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環球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得曼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滾石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訴由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甲○○到庭指述情節相符,並有盜版錄音帶七百八十九捲、雷射唱片CD七百五十四片及上開詞曲著作權權利證明清冊扣案暨附卷可稽。又按刑法上規定之常業犯,只須有賴某種犯罪為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之表現為已足,不以該犯罪為唯一生存者為必要,縱令有其他職業,亦無礙成立常業罪(七十四年台上字第六五五一號判決、八十二年三月十六日第一次刑庭總會決議),本件扣有大量之盜版錄音帶、雷射唱片CD,足見被告有以販賣仿冒錄音帶、雷射唱片CD所得為其收入之一部分,而為營生之用,至為灼然。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常業罪。被告與「陸文浩」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事實欄所載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貪圖個人不法利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行為殊不足取,致告訴人等辛苦創作,遭受重大打擊,使社會及一般國民同因其侵害智慧財產權行為,付出相當代價,且已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前科,顯見其並無悔改之意,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盜版錄音帶七百八十九捲、雷射唱片CD七百五十四片,為「陸文浩」所有,供其與被告共犯本件之罪所用之物,爰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天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何悅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良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 訴 字第 1323 號判決(89.06.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89 年度 上訴 字第 1007 號(89.09.07)[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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