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小字第511號
原 告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訴訟代理人 呂偉琪
被 告 王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七日內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逾期
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洪妍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小字第511號
原 告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訴訟代理人 呂偉琪
被 告 王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七日內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逾期
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