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簡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583號
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 律師
複代理人   康文彬 律師
被   告  徐櫻娟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本件尚有須調查及
辯論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兩週內查報下列事項,並提供相關
書面供參:⒈原告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證物四之「業務
員簽章」欄及「業務同仁」欄所示之「 蔡慧玫 (簽名+印
文)」(司促字卷第38、41、44、47、50、53、57、58頁
),係由何人於何時、何地所為之簽名及用印。⒉原告給
付被告本件佣金、業績獎金之審查發動、流程、標準為何
?前開證物四在該審查流程中是否屬於受審查文件?受審
內容為何?⒊「蔡慧玫」及本件被告是否須參與上開審查
程序?參與程度、內容為何?
(二)原告應將上開查報事項之書狀繕本逕送被告,被告應於收
受該書狀後兩週內具狀表示意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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