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37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陳崇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汶庭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
  0元,扣除原告已繳808元,尚應補繳30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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