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37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陳崇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汶庭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
0元,扣除原告已繳808元,尚應補繳30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