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535號抗告人akaRuanWhoreFu-Chih,WuEunuchChen-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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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EunuchGin-Bing,TsengWhoreYu-Yin,HongEunuch,chao-Lung,ChenWhoreGun-Bi,MafiaCorp. 阮富枝 吳陳鐶 顧立雄 林志剛 翁昭蓉 林拔群 熊志強 學妍伶 劉亭柏 黃筵銘 楊台清 陳月雯 解怡蕙 劉又菁 鍾素鳳 管靜怡 陳彥希 林振煌 劉宗欣 陳美彤 吳秋瑩 陳芃宇 薛維平 廖紋妤 賴錦華 張書華 李宜娟 李麗玲 潘進柳 蕭艿菁 蕭清清 鍾虎君 吳佳薇 紀文惠 許峻彬 鄭佾瑩 洪兆隆 陳駿璧 陳章榮 陳麗芬 陳玉完 蘇芹英 周舒雁 詹文馨 胡宏文 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袁靜如
謝諒獲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上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鄭垚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1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6年4月24日以106年度聲字第17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