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18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18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18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金山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4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金山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偽造之「 黃淑雲 」署押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黃金山明知其所居住○○市○區○○路000巷0號建物之所有權人為其胞姐黃淑雲,且黃淑雲並未同意或授權黃金山將該建物分租他人,詎黃金山為使其友人 黃春勳 (所涉受退去要求而仍滯留他人住宅罪嫌,因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得以照顧其日常生活起居,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1年2月1日某時,在寫有黃金山支付報酬予黃春勳,黃春勳則照顧其日常起居,且得使用該建物1樓之契約書上,於黃金山、黃春勳各自在該紙契約書署名後,黃金山即在該紙契約書上偽造「黃淑雲」署押1枚,以此方式偽造不實之契約書,並與該紙契約書其他記載相結合後,用以表示黃淑雲同意黃春勳可使用該建物1樓之意,黃金山再將該紙契約書交付不知情之黃春勳收執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黃淑雲本人之公共信用、對該建物之管理、使用等權益。嗣黃淑雲於110年1月15日某時前往探視黃金山,見黃春勳居住在該建物1樓,乃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黃金山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偵卷第55至65、139至141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黃淑雲、證人黃春勳於警詢、偵訊時所為證述大致相符(偵卷第45至53、67至73、125至127頁),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文書、被告與證人黃春勳所簽立之試用期契約、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上址建物照片等件附卷可稽(偵卷第79、81、83、87、89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偽造之印文、署押,本身如足以表示某種特定用意或證明,乃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其偽造印文、署押之行為,則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5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在如附表所示之文書上,偽造「黃淑雲」之署押,並與該文書之其他記載相結合,形成具有表示一定用意之私文書,復持以向不知情之證人黃春勳行使,自合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構成要件。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偽造署押之部分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之全部行為所吸收,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被害人之同意或授權,竟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文書,所為實不可取;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害人於警詢時表示不對被告提出告訴之意;參以,被告此前曾有不法犯行經論罪科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本院卷第15至24頁);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末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絕對義務沒收,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或有無搜獲扣案,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1號判決意旨參照)。如附表所示被告偽造之「黃淑雲」署押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如附表所示之文書,雖屬被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生之物,然該文書既經被告交付予證人黃春勳收執,復由證人黃春勳提出予警員作為本案證物,而脫離被告之支配掌握,已非被告所有之物,核與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是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王素珍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偽造署押所附著之文書偽造之署押、數量出處契約書偽造之「黃淑雲」署押1枚偵卷第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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