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18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18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耿軒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3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耿軒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其於不詳時、地」更正為「其於110年7月15日晚上10時至11時許,在舊建國市場附近」,及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0年8月18日中市警鑑字第1100061230號鑑定書各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耿軒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案紀錄,甫於民國108年7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考量被告前案犯罪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並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然被告卻故意再犯本案,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有必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非法持有子彈,對於社會秩序及民眾安全具有潛在威脅及危險,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持有子彈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至扣案之子彈1顆,經試射結果,固認具殺傷力,惟業因鑑定試射而耗損,其所留彈頭、彈殼,已不具子彈完整結構,並非違禁物,爰不併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3765號被告王耿軒男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耿軒曾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不詳時、地,取得具殺傷力之子彈1顆,未經許可而持有之,藏放在 鄭心甯 位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之住處內。迨於110年7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許,經警持法院搜索票,前往鄭心甯前開住所執行搜索,扣得該顆子彈,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⑴被告王耿軒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⑵扣案子彈1顆。
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4日刑鑑字第1100079471號鑑定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存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審酌是否加重其刑。而扣案子彈已經試射擊發,故不再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檢察官林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峻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