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管翊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管翊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管翊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及編號4至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3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及受刑人書面陳述之意見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詐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共7罪)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12日107年3月14日(2次)107年3月24日(5次)107年3月中旬某日至107年3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訴偵字第1613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873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8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中交簡字第831號107年度訴字第1020號107年度訴字第1020號判決日期107年3月30日107年6月21日107年6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中交簡字第831號107年度訴字第1020號107年度訴字第1020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2日107年8月6日107年8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均是均否均是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650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執保字第422號(即110年執字第629號)(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臺中地檢107年度執保字第422號(即110年執字第630號)(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1-4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1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8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犯罪日期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13日(2次)107年3月17日(2次)107年3月20日107年3月21日(2次)107年3月22日107年3月19日107年3月22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260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936號、108年度偵字第6205、6219至6222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936號、108年度偵字第6205、6219至62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067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442號、第2443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442號、第2443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12日108年12月25日108年12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06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083號、第508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083號、第5084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2月10日109年11月11日109年11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之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8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227號(編號5-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4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1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共7罪)犯罪日期107年3月13日(2次)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17日(2次)107年3月23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95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970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970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之案件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32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