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05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珊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耀坤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5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05號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僅提出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人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5號事件的判決,特於民國109年3月12日收受判決後之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另狀補提理由外,謹先聲明如上。」等語,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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