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 廖祿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閱讀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略為: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者,財團之集合本基於捐助人之意思而成立,則其內部之組織,及其管理之方法,自須尊重捐助人之意思。若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時,則無由達其一定之目的,而影響於利害關係人者甚鉅。故規定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俾資救濟,兼為保護利害關係人之利益;而財團法人為存續計,有必須變更其組織時,法院得依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是財團法人除「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而無由達其一定之目的」,或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時,法院方得各依前開法文所定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裁定為必要之處分、變更捐助章程或組織。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閱讀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5年11月23日報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核准設立,經本院准予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為配合財團法人法之頒布施行,加強健全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會計制度、誠信經營規範、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乃於108年12月2日召開第5屆第4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請求裁定准為上開捐助章程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灣閱讀文化
基金會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台灣閱讀文化基金會108年12月2日第5屆第4次董事會議紀錄為證,固堪信為真正。然而,如附件所示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條文,係為配合財團法人法之頒布施行,而為捐助章程之修正使然,並非財團法人原本之組織於修正捐助章程前有何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有何不具備之處,該捐助章程之修正,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
㈡本院依非訟事件法規定,將聲請人提出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
對照表徵詢主管機關文化部之意見,經文化部於109年2月18日以文綜字第1091004128號函覆無修正意見。惟因財團法人台灣閱讀文化基金會所為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之修正,均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關,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原捐助章程,核均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要件不符,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聖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