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00號

上訴人 呂鳳娟

指定送達址: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

被上訴人 謝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 陸萬 肆仟捌佰捌拾捌元(即上訴人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陸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書記官葉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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