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3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321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承勳 選任辯護人 潘秀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盧信安 指定辯護人 蔡旻哲 律師(義務辯護)上訴人即被告 林佳憲 選任辯護人 葉鈞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承勳、盧信安、林佳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承勳、盧信安、林佳憲(下稱被告3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原審法院審理後,以112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分別判處被告3人應各執行有期徒刑12年、9年6月、9年2月。被告3人均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法官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訊問後,因認依卷存相關事證,足認㈠被告林承勳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且就原判決如附表一(下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17罪)。
㈡被告盧信安、林佳憲均係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其等2人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3人犯罪嫌疑重大,且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原判決論處之罪刑,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3人有逃亡之虞,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裁定被告3人均應自112年7月27日起予以羈押,嗣並因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112年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現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按羈押之目的,在於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刑之執行,或預防被告反覆實施特定犯罪。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復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審判中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同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亦定有明文。又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蓋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
三、經查:本院已於112年11月30日就應否延長羈押乙節,訊問被告3人,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意見及被告3人之供述(本院卷二第237頁),參酌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已坦承犯行,表示僅就量刑上訴(本院卷二第200至201頁),依被告3人之供述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等涉犯上開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3人各經原審判決量處如原判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刑,並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9年6月、9年2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本院審酌本案甫辯論終結,並定112年12月21日宣判,全案尚未確定,被告3人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經斟酌本案犯罪手段情節、對社會治安之影響,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3人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非予繼續羈押,無法確保嗣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或其他強制處分替代羈押,對被告3人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且必要,而符合比例原則。準此,被告3人之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3人之必要,爰裁定均自112年1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邱筱涵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芸蓁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附表一:
編號購毒者(使用車輛)販毒者(掌機、司機)聯繫、交易之時間(民國)交易地點購買毒品數量/金額(新臺幣)交易方式/販毒車輛主文1 黃詩恩 (002-PVN號機車) 蔡宏奇 、林佳憲111年9月21日14時30分新竹市○區○○路00號前 愷他 命2包/2,000元蔡宏奇、林佳憲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茶葉批發」與黃詩恩聯絡後,蔡宏奇駕駛ABF-2096號自小客車前往與黃詩恩完成毒品交易。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 陳炫桂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2 陳宇陽 (870-CLW號機車)蔡宏奇林佳憲111年9月22日20時28分新竹市○區○○街000號 前愷 他命1包/1,000元蔡宏奇、林佳憲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茶葉批發」與陳宇陽聯絡後,蔡宏奇駕駛ABF-2096號自小客車前去,由同去之林佳憲與陳宇陽完成毒品交易。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3 陳夢娟 (BLP-8857號自小客車)盧信安陳炫桂111年9月23日10時53分新竹市東區大同路23巷口愷他命1包/3,000元盧信安、陳炫桂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茶葉批發」與陳夢娟聯絡後,盧信安駕駛AHE-7656號自小客車載同陳炫桂前往,由盧信安與陳夢娟完成毒品交易。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 黃裕文 (193-DKZ號機車)蔡宏奇111年9月28日15時38分新竹縣○○市○○路0000號前愷他命1包/2,000元蔡宏奇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茶葉批發」與黃裕文聯絡後,駕駛ABF-2096號自小客車前往與黃裕文完成毒品交易。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6、 朱凱盟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5 王國松 (MDG-1766號機車)蔡宏奇111年9月28日17時40分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前愷他命1包/2,000元蔡宏奇以通訊軟體微信與王國松聯絡後,駕駛ABF-2096號自小客車前往與王國松完成毒品交易。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6、朱凱盟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6陳宇陽(870-CLW號機車)蔡宏奇林佳憲111年9月30日17時25分新竹市○○區○○路0段00號前愷他命1包/1,000元蔡宏奇、林佳憲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茶葉批發」與陳宇陽聯絡後,蔡宏奇駕駛ABF-2096號自小客車前去,由同去之林佳憲與陳宇陽完成毒品交易。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7 蘇嘉華 (082-EJE號機車)蔡宏奇111年9月30日17時43分新竹市○○區○○路00號前愷他命1包/1,000元蔡宏奇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茶葉批發」與蘇嘉華聯絡後,駕駛ABF-2096號自小客車前往與蘇嘉華完成毒品交易。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8 吳博弘 (BPQ-3033號自小客車)蔡宏奇林佳憲111年9月30日18時20分新竹市○○路0段0號前愷他命1包/3,000元蔡宏奇、林佳憲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吳博弘聯絡後,蔡宏奇駕駛ABF-2096號自小客車載同林佳憲前往,由蔡宏奇與吳博弘完成毒品交易。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9陳宇陽(870-CLW號機車)盧信安111年10月30日12時58分新竹市○區○○街000號對面空地愷他命1包/1,000元盧信安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茶葉批發」與陳宇陽聯絡後,駕駛APX-7582號自小客車前往與陳宇陽完成毒品交易。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 呂祈融 (0316-HK號自小客車)盧信安111年11月1日11時38分新竹市○區○○路000號前愷他命1包/5,000元盧信安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呂祈融聯絡後,駕駛APX-7582號自小客車前往與呂祈融完成毒品交易。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 林俊賢 林佳憲111年11月4日16時40分新竹市○○區○○路00號前(林俊賢經營之阿港魯肉飯附近)愷他命1包/2,000元林佳憲以通訊軟體微信與林俊賢聯絡後,駕駛APX-7582號自小客車前往與林俊賢完成毒品交易。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12 苗元慶 (NGB-1229號機車)盧信安111年11月5日11時41分新竹市○區○○路000號前愷他命1包/2,000元盧信安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茶葉批發」與苗元慶聯絡後,駕駛APX-7582號自小客車前往與苗元慶完成毒品交易。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吳博弘盧信安111年11月5日13時20分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前愷他命1包/3,000元盧信安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吳博弘聯絡後,駕駛APX-7582號自小客車前往與吳博弘完成毒品交易。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吳博弘林佳憲111年11月7日14時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前愷他命1包/3,000元林佳憲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吳博弘聯絡後,駕駛APX-7582號自小客車前往與吳博弘完成毒品交易。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15林俊賢蔡宏奇林佳憲111年11月8日15時4分新竹市○○區○○路00號前(林俊賢經營之阿港魯肉飯旁)愷他命1包/2,000元蔡宏奇、林佳憲以通訊軟體微信與林俊賢聯絡後,駕駛APX-7582號自小客車前往與林俊賢完成毒品交易。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16 張梓麟 (MKU-1833號機車)林佳憲111年11月8日15時16分新竹市○區○○路000號前愷他命1包/1,000元林佳憲以通訊軟體微信與張梓麟聯絡後,駕駛APX-7582號自小客車前往與張梓麟完成毒品交易。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17林俊賢林佳憲111年11月9日19時24分新竹市○○區○○路00號前(林俊賢經營之阿港魯肉飯旁)愷他命1包/2,000元林佳憲以通訊軟體微信與林俊賢聯絡後,駕駛APX-7582號自小客車前往與林俊賢完成毒品交易。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