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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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51號上訴人 陳吉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育智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