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51號原告 陳吉雄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複代理人 董佳政 律師被告 陳育智 訴訟代理人 陳宏毅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8年度交簡上字第75號過失傷害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過失傷害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被告過失傷害犯行之認定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