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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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誣告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誣告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25日犯誣告罪,前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54號(偵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2584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兼予緩刑2年而業確定在案,嗣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131號撤銷緩刑宣告併為確定可考。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