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宇萬(原名葉柏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宇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宇萬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7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周明鴻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