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勞上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上更一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洪國淞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複代理人 張郁姝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元大寶來期貨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 訴訟代理人 林怡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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