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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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上訴人 賴亦帆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賴亦帆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八年七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賴亦帆因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08年4月16日經移審訊問接押。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108年4月22日經訊問,准以新台幣3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基隆市○○區○○路○○○號5樓;但被告覓保無著,因認有逃亡之虞而羈押並准予繼續覓保,迄未具保。
二、108年7月1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審酌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顯示被告於臺北、基隆、士林、新北地方檢察署,仍有多件詐欺案偵查中,且將近3個月覓保無著,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108年7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