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再易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21號抗告人 李菊妹 相對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108年度再易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29日本院108年度再易字第21號裁定,於108年4月22日具狀抗告。經查,上開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0萬元(見本院卷第7頁辦案進行簿),屬於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民事訴訟法第466條參照)。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王漢章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鄧瑄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