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0年度港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港簡附民字第25號
代 表 人  沈國揚
被   告  洪財生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輝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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