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2008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柯易賢
被 告 詹錦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
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
一0一年一月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