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62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625號
法定代理人  鄒政
訴訟代理人  林仁
被   告  何東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玖拾叁元,及民國一百年十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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