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55號
被   告  陳三義
       吳錦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戊寅 間給付材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100年度雄簡字第2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8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65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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