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623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623號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黃淑鶯
訴訟代理人  常治平
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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