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4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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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267號

原告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丘家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SITIROHAENI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附帶請求起訴前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即起訴狀之前一日為113年12月8日,有本院收狀戳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14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辜莉雰

附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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