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1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守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天浩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8,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