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422號
法定代理人 黃世賢
訴訟代理人 沈國玠
上列原告裕文極祥大樓管理委員會因與被告 林三聖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參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