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2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422號

原告裕文極祥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世賢

訴訟代理人 沈國玠

上列原告裕文極祥大樓管理委員會因與被告 林三聖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參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進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