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號債務人 王憲置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
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此為同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00年9月2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已於101年4月
11日發函與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請其於文到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經函覆結果所示,本件13位債權人中,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6位債權人表示不同意外(其債權總額為1,715,392元,約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之26.18%);另債權人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逾期不為確答而視為同意,則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之7位債權人之債權額為4,837,592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之73.82%,故依同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及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足憑。再觀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
┌────────────────────────────┐│更生方案內容│├────────────────────────────┤│1.債務總金額:6,552,984元。││2.清償總金額:1,944,000元。││3.清償比例:29.67%。││4.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清償6年72期,每期清償27,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將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5.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6.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本文規定參照)││7.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更生清償分配表│├───────┬──────┬──────┬──────┤│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元)││金額(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28,936│9.60%│2,59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80,995│5.81%│1,57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16,557│7.88%│2,128│├───────┼──────┼──────┼──────┤│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71,826│5.67%│1,53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67,721│4.09%│1,10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05,180│3.13%│845││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85,326│7.41%│2,000│├───────┼──────┼──────┼──────┤│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5,165│3.74%│1,010│├───────┼──────┼──────┼──────┤│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0,174│2.14%│578│├───────┼──────┼──────┼──────┤│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84,463│5.87%│1,584│├───────┼──────┼──────┼──────┤│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754,263│11.51%│3,108│├───────┼──────┼──────┼──────┤│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859,797│28.38%│7,663│├───────┼──────┼──────┼──────┤│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12,581│4.77%│1,288│├───────┼──────┼──────┼──────┤│合計│6,552,984│100%│27,000│└───────┴──────┴──────┴──────┘附件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