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756號債權人 陳美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光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系爭借款之清償日,並提出釋明文件。否則應提出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期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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