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2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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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2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譚新明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2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譚新明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象棋貳拾玖顆、骰子參顆,抽頭金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伍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