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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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9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美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 周哲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家全字第27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揆之上開規定,聲請人為限時起訴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南穎